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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是「公益出租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出租房屋,地價稅會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累進課稅,但是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相差至少4倍。
該處特別提醒,公益出租人須於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2019年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提出申請,才能依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而該處自2019年3月底起,已針對轄內公益出租人,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書,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收到通知之民眾,趕快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喔!
出處:買購房地產新聞